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办学治院中的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华中农业大学章程》和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学院的贯彻执行,在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党委通过党委会对学院党的工作重要事项实施决策。学院党委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如遇突发性重大事件,由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学院组织员做好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要求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重要任务。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办学方向、党管人才等事关改革发展的重要决策和重要事项。
(二)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要求各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三)讨论决定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讨论审议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报告、通知等。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干部任(聘)用的工作,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遴选以及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优化人才工作环境。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分党校相关事项;讨论党内奖惩及评先评优等事项。
(八)研究讨论加强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下设的党组织(大学生党总支、支部)书记。指导支部开展工作。
(九)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代会方面的工作。
(十)其他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前一般应与党员行政管理人员沟通,听取意见。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提前1-2天由组织员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在会前送达。
(二)凡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每次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对确有必要提交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
第八条 会前酝酿
学院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讨论决定前应向学院相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要重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议事程序
每个议题先由议题提出人简要报告情况和方案,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参会人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发表意见。
第十条 会议决策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最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分歧较大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和交换意见,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十一条 会后事项
(一)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及决定,也可由组织员送阅会议纪要。
(二)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书记签发、存档。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原始记录要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议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作出结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2/3时,一般不举行会议。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条 议事时,凡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参会人员严格保密。
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学院党委权威,执行会议决定。学院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在学院党委会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领导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制度落实督查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要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组织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采取专项督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不定期检查,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保证会议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要纳入到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内容中去,自觉接受学校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源与环境学院党委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