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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环境学院2021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人:储召杰发布时间:2021-10-20

资源与环境学院2021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现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2029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下达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和学业奖学金金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书记、院长任主任,分管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副院长、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

任:吕守华 谭文峰

副主任:熊海林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史志华   石 磊    冯雄汉  邱国红       胡承孝  胡荣桂

徐芳森  黄巧云  鲁剑巍    蔡崇法        姜存仓  王天巍

研究生会主席  研究生党建办主任

书:胡志宏 何建荣

第二章 评审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评审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录取方式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转入博士阶段之前按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转入博士阶段之后以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2年,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4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转入博士阶段学习年限超过4年,不再缴纳学费,亦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一)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学费或未完成注册手续;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四)因违法违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或转出学籍之日起,停发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不遵守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或造成实验事故,受到学院或所在实验室通报批评1次,取消当年甲等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受到学院或所在实验室通报批评2次,取消当年甲、乙等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硕士研究生在评比上学年有学位课程不及格(第一次正考)记录,取消当年甲、乙等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开题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实验记录本严重不符合科研规范,无故多次不参加院系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者,原则上不得获评当年甲、乙等学业奖学金;导师综合评定分不及格的同学原则上当年只具有丙等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三章 奖励等级与奖励标准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甲等10000元,乙等8000元,丙等4000元。甲等、乙等、丙等奖学金原则上按以下奖励比例分配:一年级按40%30%30%,二、三年级按20%60%20%,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微调。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设等级,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比例为100%

第四章 评比实施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录取研究生人数把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到相应的专业,再以研究生录取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的折合)高低评定学业奖学金;专业硕士名额单独分配。

推免生第一学年原则上评定甲等学业奖学金,剩余甲等奖学金名额(除去推免生)按照各个专业第一志愿录取人数占第一志愿录取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各专业按录取总分数高低进行排名,确定甲等奖学金获得者;如录取成绩完全相同,则以所在学科复试小组给出的排序先后为评定依据;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调剂录取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获评丙等奖学金。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第二、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研究生上一学年的思想行为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评定。具体依据为学院2020-2021学年度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根据学籍学制和在读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和认定。

第十三条 学院学业奖学金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上报学校。

第十四条 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按照公布方案、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公示、学校审定等主要程序,组织测评工作。

(一)公布方案1021日前,公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二)个人申请102312点前,个人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

(二)学院审核公示。1029日前,学院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学校审定。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实事求是,坚决杜绝评选中的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追回所获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人:胡志宏、艾力·斯迪克

联系电话:027-87284070027-87282163

联系邮箱:893057538@qq.com 153985699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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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