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9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一个积极进取、竞争拼搏的良好育人环境,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不断奋发向上,根据国家、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书记、院长任主任,分管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副院长、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科主任、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由各二级学科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成立不少于5人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
主 任:吕守华 谭文峰
副主任:熊海林 石 磊
委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昭 史志华 刘 凡 朱端卫 邱国红 杨 勇 汪善勤 姜存仓
胡承孝 胡荣桂 徐芳森 黄巧云 鲁剑巍 蔡崇法 蔡 鹏
研究生会主席 研究生党建办主任
秘 书:彭士宁 何建荣
第二章 评审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转入博士阶段之前按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转入博士阶段之后以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2年、统考统招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3年、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入博士阶段学习年限超过3年,不再缴纳学费,亦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一)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学费或未完成注册手续;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四)因违法违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或转出学籍之日起,停发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不遵守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或造成实验事故,受到学院或所在实验室通报批评1次,取消当年甲等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受到学院或所在实验室通报批评2次,取消当年甲、乙等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硕士研究生在评比年度有学位课程不及格(第一次正考)记录,取消当年甲、乙等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开题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实验记录本严重不符合科研规范,无故多次不参加院系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者,原则上不得获评当年甲、乙等学业奖学金;导师组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同学原则上当年只具有丙等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三章 奖励标准、等级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甲等每生每学年10000元,乙等8000元,丙等4000元。甲等、乙等、丙等奖学金原则上按以下奖励比例分配:一年级按40%、30%、30%,二、三年级按20%、60%、20%,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设等级,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比例为100%。
第四章 评比实施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录取研究生人数把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到相应的专业,再以研究生录取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的折合)高低评定学业奖学金;专业硕士名额单独分配。
推免生第一学年直接评定甲等学业奖学金,剩余甲等奖学金名额(除去推免生)按照各个专业第一志愿录取人数占第一志愿录取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各专业按录取总分数高低进行排名,确定甲等奖学金获得者;如录取成绩完全相同,则以所在学科复试小组给出的排序先后为评定依据;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调剂录取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获评丙等奖学金。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第二、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每年9-10月份进行,由各学科奖学金评审小组组织评审。评审主要依据为上一学年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及导师组综合评定分。为方便评审,可进行量化考核,计算方法如下:
第二学年:
综合成绩=综合测评成绩×70%+导师组综合评定成绩×30%
第三学年:
综合成绩=综合测评成绩×50%+导师组综合评定成绩×50%
(一) 综合测评成绩
综合测评成绩参照《资源与环境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二) 导师组综合评定分
由各学科研究生导师组自行决定评议办法。可根据研究生学习科研态度、实验室出勤情况、课题组工作积极性及完成度、实验记录规范、学术交流参与情况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评分,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根据学籍学制和在读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和认定。
第十二条 各学科奖学金评审小组参照本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报学院审核后方可实施;评审结果由各学科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定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汇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上报学校。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按照公布方案、班级测评与个人申报、各学科审核评审、学院公示审核、学校审定等主要程序,组织测评工作。
(一)公布方案。
(二)各学科审核、评审。导师组综合评定,各学科根据所在学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进行审核、评审。
(三)学院审核。经各学科评审出结果后,提交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四)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实事求是,坚决杜绝评选中的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追回所获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适用,之前研究生仍按原办法执行。办法中有关条款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对评审方案有异议的,请实名于10月9日前反映。
联系电话: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027-87284070,
学院党委副书记办公室:027-87288578
邮 箱: pengshining@mail.hzau.edu.cn xhl@mail.hzau.edu.cn
华中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2019年10月8日